根據《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1150批次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期),現(xiàn)將部分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益廉超市銷售的風味飲品(竹葉味飲料)
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生產日期:2021-03-18
規(guī)格:550ml/瓶
生產商:宿州市仙潤食品有限公司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當事人如皋市益廉超市送達檢驗報告,并啟動核查處置,要求當事人立即開展自查工作,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風味飲品(竹葉味飲料),督促當事人對不合格風味飲品(竹葉味飲料)進行召回;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未發(fā)現(xiàn)案涉批次的風味飲品(竹葉味飲料)。
當事人購進了上述批次的風味飲品(竹葉味飲料)240瓶,24瓶用于檢測機構抽樣,剩余的風味飲品(竹葉味飲料)被當事人對外售出。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門口張貼了《產品召回通知》,未有人前來要求召回,因此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我局啟動核查處置后,立即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問題,經當事人自查,問題原因是生產廠家的產品質量問題。2021年9月25日,我局針對當事人的整改結果開展了復查,具體為:1、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義務,向供貨商索取證照和進貨單據,對食品供貨商的相關證照進行梳理,并作完善和更新;2、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風味飲料(竹葉味飲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局建議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免予處罰。
二、江蘇品德超市如皋市煒藝加盟店銷售的生姜
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供貨單位:如皋市石太新蔬菜批發(fā)部
(一)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上述不合格生姜的《檢驗報告》,于2021年9月16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江蘇品德超市如皋市煒藝加盟店,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fā)現(xiàn)不合格生姜。當事人共采購不合格生姜10千克,均已售出。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9月13日向我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不合格生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是由于種植環(huán)節(jié)添加。
2.目前當事人對食品的管理尚不到位,在查驗食品方面有待加強。
3.部分工作人員在思想上對食品質量安全還不夠重視。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1.當事人從進貨查驗、銷售等多個環(huán)節(jié)加強了對食品的管理。
2. 當事人加強了對工作人員的食品安全的培訓,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2021年9月23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1.當事人加強了對食品的進貨查驗,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2.當事人加強了對其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教育,需形成常態(tài)化。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但當事人在購進案涉生姜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決定免予行政處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我局將不合格生姜供應商如皋市石太新蔬菜批發(fā)部涉嫌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如皋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